2023年12月29日,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新公司法”)正式頒布,并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訂過程中爭議頗大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五年實繳”)也塵埃落定,在新公司法第47條中予以明確規定。爭議歸爭議,隨著該條文的落地,五年實繳的實操問題引起實務屆的高度關注。
對此,新公司法第266條明文規定:“本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單純從新公司法的條文來解讀,似乎有“老人老辦法”的味道在。對于新法施行(2024年7月1日)前已設立的公司,新公司法并未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而是允許“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的期限的”的公司存在,這不僅是客觀實際所致,也是市場秩序穩定的客觀需求。但需要引起關注的是,新公司法也從另外兩個方面給出了未來的方向:(1)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2)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
進一步解讀上述規定,新公司法只是暫時性、過渡性地承認和尊重“老公司”的客觀存在,對于出資期限超過5年的,未來則需要在規定的期限內調整至5年內。同時,對于“出資期限、出資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這個“過渡期”到底有多久?什么情形將被認定為“明顯異常”都有待于后續國務院及相關部門作出具體規定。
目前而言,可以肯定的是,自2024年7月1日起,各級公司登記機關將按照修改后的新公司法及有關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總局規章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在此之前(截至2024年6月30日),仍然是按照現行公司法辦理登記注冊。對于可能跨越該時間段的企業登記,擬辦理公司登記的企業需提前謀劃,選擇適當的辦理時機,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工作,畢竟新舊公司法的銜接肯定會帶來一些章程條款等方面的變化。當然,即便目前階段辦理的企業登記,也不會強制要求2024年7月1日根據新公司法重新辦理登記,而是將在之后的變更登記過程中予以統一規范。
對此問題,市場監管總局日前也已有針對性的發文,全文如下: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新《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認繳登記制進行了完善,明確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同時,新《公司法》施行前已登記設立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本法規定期限的,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外,應當逐步調整至本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具體實施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一、《公司法》規定5年認繳期限的必要性
自2013年《公司法》修改國家全面實施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以來,有效解決了實繳登記制下市場準入資金門檻過高制約創業創新、注冊資金閑置、虛假出資驗資等突出問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放寬了市場準入限制,提高了股東資金使用效率,降低了資本登記交易成本,強化了公司主體責任,并在推進公司治理現代化、夯實經濟發展微觀基礎、優化營商環境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據統計,我國公司數量從2014年的1303萬戶,增長至2023年11月底的4839萬戶,增長了2.7倍,其中99%屬于小微企業。
同時,實踐中也產生了盲目認繳、天價認繳、期限過長等突出問題,為數不少的公司出資期限超過50年、出資數額上千億,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于客觀常識。上述問題,一方面虛化了注冊資本表示公司資金信用的作用,增加了市場交易信用的判斷評估成本,致使出現公司多年實際出資為“零”的現象;另一方面在法律制度層面弱化了對公司股東出資的法律約束,客觀上影響了投資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加大了發生債權股權糾紛的概率。新《公司法》對認繳登記制的完善,既堅持守正創新,又以問題為導向,在保留認繳登記制的前提下,強化了對股東出資期限的制度性約束,對于保障交易安全、保護債權人利益必將發揮積極作用。
二、《公司法》5年認繳期限規定的適用
為避免新設公司和存量公司適用注冊資本法律制度的不一致,強化法律適用的統一性,同時減少對絕大多數正常經營的存量公司的影響,充分考慮經營主體類型、行業領域等復雜情形,研究為存量公司設定一定年限、較為充裕的過渡期,按照新《公司法》要求,分類分步、穩妥有序調整存量公司出資期限調整至新《公司法》規定的期限以內。對于公司具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不適用5年認繳期限規定。
對于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的公司,公司登記機關可以依法要求其及時調整。對于“明顯異常”的界定,將根據公司登記數據客觀分析和實際工作情況作出科學規定,受到影響的將是明顯違反真實性原則、有悖于客觀常識的極少數公司。上述規定有利于新《公司法》平穩有序實施,有效減少對經營主體的短期集中沖擊,更好提振發展信心,穩定社會心理預期。
下一步,在國務院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時,有關方面還要深入調研論證,充分分析經營主體可能存在的問題困難,有針對性地出臺政策措施,簡化優化減資、文書等辦理手續,引導存量公司修改章程合理調整出資期限、出資數額,穩妥審慎推進相關工作。特別是在判斷對存量公司注冊資本出資期限、出資數額明顯異常時,公司登記機關要充分聽取當事人說明情況,綜合研判,避免一刀切,科學有序引導公司誠信履行出資義務。
三、《公司法》保障股東如期履行出資義務
從激發經營主體活力和保障交易安全的角度,為規范公司認繳出資行為,營造誠實守信的市場環境,新《公司法》將實繳出資信息作為公司強制公示事項,明確違反公示法律責任的行政處罰。新《公司法》規定,公司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有限責任公司認繳和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期限。進一步加強了公司的信息公示義務,明確了對未按規定公示實繳出資相關信息或者隱藏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市場監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并對公司、主管人員及其他直接管理人員處以罰款。上述規定有利于督促公司及時準確履行公示義務,有利于強化社會監督、保護交易安全、建設誠信的市場環境。
對于既不屬于“明顯異常”,又確實無法在過渡期內完成五年實繳的公司,后續該如何操作,我們將在隨后給出進一步的分析路徑。需要特別提示的是,五年實繳是針對有限責任公司而言,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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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公司法務聯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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